自从试管技术、特别是冻胚技术广泛应用后,个体对其试管胚胎的权利主张涉及的伦理和法律挑战已经显现出来,这就是,当父母对其“共同拥有胚胎”的想法及愿望有冲突时,这种问题或者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和解决呢?
在有关冻胚争议中,常被引用的一个观点是所谓的生育权:要或者不要孩子的权利。说的更明确点,这种权利实际上要被理解为:要或者不要自己的遗传学后代的权利,老百姓的话就是:要或者不要自己的血亲。无论对于男女,我不愿意要孩子,我就可以不生,我愿意要孩子,我就可以生,别人管不了我,这是我的基本权利,这就是生育权。但是试管技术出现后,情形发生了变化,就是胚胎在冻存后就独立存在了,这时,面对独立的胚胎,这种对生育权的宣示和维护还是合理的吗?“遗传物质财产权”这一概念应用于配子和胚胎这一问题,或者说,对遗传信息的所有权能否延伸到对试管胚胎授予控制权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审查及质询,特别是基于财产权观点认为的有权不要含自己基因孩子出生的权利。
我们认为即使承认这种财产权存在,但在涉及生殖的问题上,这种权利在范围和应用中要受到限制。我们认为,一旦胚胎为生殖的目地被创造出来,则所谓根据遗传信息财产权而不要含有自己遗传信息孩子出生的权利就实际上是放弃了。因此,虽然胚胎含有你自己的遗传信息,但是,你已经没有权利阻止这个含有你信息的胚胎最终成长为孩子而出生。虽然对胚胎可以有生殖权,但是,“它们”是独立的,不是遗传信息的堆积。这显然涉及到对胚胎的“人格”定位问题,这里有两个极端相反相对立的观点:一是认为胚胎就是含男女两个人遗传信息的一些细胞的堆积,而另一观点则认为,胚胎就是没有长成的人类。你认为呢?
自从试管技术、特别是冻胚技术广泛应用后,个体对其试管胚胎的权利主张涉及的伦理和法律挑战已经显现出来,这就是,当父母对其“共同拥有胚胎”的想法及愿望有冲突时,这种问题或者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和解决呢?
在有关冻胚争议中,常被引用的一个观点是所谓的生育权:要或者不要孩子的权利。说的更明确点,这种权利实际上要被理解为:要或者不要自己的遗传学后代的权利,老百姓的话就是:要或者不要自己的血亲。无论对于男女,我不愿意要孩子,我就可以不生,我愿意要孩子,我就可以生,别人管不了我,这是我的基本权利,这就是生育权。但是试管技术出现后,情形发生了变化,就是胚胎在冻存后就独立存在了,这时,面对独立的胚胎,这种对生育权的宣示和维护还是合理的吗?“遗传物质财产权”这一概念应用于配子和胚胎这一问题,或者说,对遗传信息的所有权能否延伸到对试管胚胎授予控制权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审查及质询,特别是基于财产权观点认为的有权不要含自己基因孩子出生的权利。
我们认为即使承认这种财产权存在,但在涉及生殖的问题上,这种权利在范围和应用中要受到限制。我们认为,一旦胚胎为生殖的目地被创造出来,则所谓根据遗传信息财产权而不要含有自己遗传信息孩子出生的权利就实际上是放弃了。因此,虽然胚胎含有你自己的遗传信息,但是,你已经没有权利阻止这个含有你信息的胚胎最终成长为孩子而出生。虽然对胚胎可以有生殖权,但是,“它们”是独立的,不是遗传信息的堆积。这显然涉及到对胚胎的“人格”定位问题,这里有两个极端相反相对立的观点:一是认为胚胎就是含男女两个人遗传信息的一些细胞的堆积,而另一观点则认为,胚胎就是没有长成的人类。你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