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心血管系统疾病
[ 概述 ] 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妇产科王永红
妊娠合并心脏病是产科严重的并发症。目前仍是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居第二位,仅次于产后出血,同时是非直接产科死亡原因的第一位,故应予以充分重视。心脏病种类常见有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风心病与先心病的比例由 50 年代的 20 : 1 下降为目前 1 : 1 或 1 : 2 。最新统计,妊娠合并心脏病患者中先天性心脏病占 35% ~ 50% 。除先心病、风心病外,尚有妊娠 高血压 性心脏病、贫血性心脏病,其他如肺源性心脏病、心肌炎、心肌病、高血压性心脏病等。
妊娠合并心脏病由于其特有的血液动力学特点,在围生期有三个最危险的时期,分别为妊娠第 32 ~ 34 周,分娩期和产后三日内(产褥早期)。特别是分娩期是心脏负担最重的时期,此时心脏病孕妇极易发生心力衰竭。心力衰竭是心脏病孕产妇主要死亡原因。
[ 诊断要点 ]
一、心脏病诊断:
1 、妊娠前有心悸、气短、心力衰竭史,或曾有风湿热病史,体检、 X 线、心电图检查曾被诊断有器质性心脏病。
2 、有劳力性呼吸困难,经常性夜间端坐呼吸、咯血,经常性胸闷胸痛等临床症状。
3 、有发绀、杵状指、持续性颈静脉怒张。心脏听诊有舒张期 2 级以上或粗糙的全收缩期 3 级以上杂音。有心包摩擦音、舒张期奔马律或交替脉。
4 、心电图有严重 心律失常 ,如心房颤动、。心房扑动、 Ⅲ 度房室传导阻滞、 ST 段及 T 波异常改变等。
5 、 X 线检查显示心脏显著扩大,尤其个别心腔扩大。超声心动图检查示心肌肥厚、瓣膜运动异常、心内结构畸形。
二、心脏病孕妇心功能分级
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 )依据患者生活能力(主观功能量, functional capcity ),将心脏病孕妇心功能分级如下:
Ⅰ 级:一般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 级:一般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活动后心悸、轻度气短,休息时无症状。
Ⅲ 级:一般体力活动明显受限制,休息时无不适,轻微日常工作即有症状如心悸、呼吸困难,或过去曾有心力衰竭史。
Ⅳ 级:一般体力活动严重受限制,不能进行任何体力劳动,休息时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 )依据客观检查手段(心电图、负荷试验、 X 线检查、超声心动图检查等),将心脏病分级如下:
A 级 : 无心血管病的客观依据。
B 级:客观检查表明属于轻度心血管病患者。
C 级:客观检查表明属于中度心血管病患者。
D 级:客观检查表明属于重度心血管病患者。
三、早期心力衰竭表现:
1 、轻微活动后即出现胸闷、心悸、气短。
2 、休息时每分钟心率 >110 次 / 分 , 呼吸 >20 次 / 分。
3 、夜间常因胸闷不适需坐起呼吸,走到窗口呼吸新鲜空气。
4 、肺底部出现少量持续性湿性罗音,咳嗽后不消失。
[ 孕前咨询 ]
心脏病患者孕前咨询十分重要,要根据心脏病种类、病变程度、是否需手术矫治、心功能级别及医疗条件等,综合判断耐受妊娠的能力。
一、可以妊娠 心脏病变较轻,心功能 Ⅰ ~ Ⅱ级,既往无心力衰竭史,也无其他并发症者 可以妊娠。
二、不可以妊娠 心脏病变较重,心功能 Ⅲ ~ Ⅳ级,既往有心力衰竭史、有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心脏病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急性心肌炎等,孕期极易发生心力衰竭,不宜妊娠。特别是年龄在 35 岁以上,心脏病病史较长者,发生心力衰竭的可能性很大,不宜妊娠。
[ 处理原则 ] (与内科医师协商处理)
一、妊娠期:
1. 决定能否继续妊娠:凡不宜妊娠的心脏病孕妇,应当于妊娠 12 周前行治疗性人工流产。妊娠已超过 12 孕周,应密切监护,加强产前检查,积极防治 心力衰竭,使之度过妊娠和分娩期 。而对于顽固性 心力衰竭病例,为减轻心脏负担,应与内科医师配合,在严密监护下行剖宫取胎术。
2. 加强产前检查:妊娠 20 周以前每 2 周一次, 20 周后每周一次。发现早期心力衰竭征象,应立即住院。孕期经过顺利者,也应在妊娠 36 ~ 38 周住院。
3. 防治心力衰竭
⑴ 休息 保证休息,每夜睡眠 10 小时以上,避免过劳和情绪激动。
⑵ 饮食 要限制过度加强营养而导致体重过度增长。体重每月增长不超过 0.5kg ,整个妊娠期不超过 12kg 为宜。保证合理的高蛋白、高维生素和铁剂的补充。适当限制食盐,一般每日不超过 4 ~ 5g 。
⑶预防和治疗引起心力衰竭的诱因: 1 )预防上呼吸道感染; 2 )纠正贫血; 3 )治疗心律失常; 4 )防治妊娠 高血压疾病 或其他合并症和并发症。
⑷动态观察心脏功能: 1 )定期进行超声心动图检查; 2 )测定心脏射血分数、每分排出量、心脏排血指数及室壁运动状态。
⑸ 心力衰竭的治疗: 1 ) 妊娠期孕妇血液稀释、血容量增加和肾小球滤过率增加,使孕妇血液中药物浓度较低,但同时孕妇对洋地黄类药物耐受性较差,故不宜预防使用洋地黄类药物。 2 ) 妊娠晚期发生心力衰竭,原则是在心力衰竭控制后再做产科处理,应放宽剖宫产指征。 3 )若为严重 心力衰竭,内科治疗疗效不佳,也可边控制心力衰竭边紧急剖宫产,取出胎儿,减轻心脏负担,以挽救孕妇生命。
早期心力衰竭或心功能 Ⅳ 级者。地高辛 0.25mg ,每日 2 次口服; 2 ~ 3d 后改为 0 . 25mg Qd ,勿用饱和量,以备抢救时用药。
二、分娩期:
1 、阴道分娩的适应症和处理:
1 )阴道分娩的适应症:
①心功能 Ⅰ ~ Ⅱ 级,以往无心力衰竭病史。
②胎儿不大,胎位正常,骨、软产道无异常及宫颈成熟度好。
③无产科合并症者。
2 )阴道分娩的处理:
( 1 )第一产程:①安慰、鼓励产妇,消除紧张情绪;②吸氧、适当应用镇静剂如地西泮、哌替啶;③每小时检查血压、脉搏、呼吸、心率,并记录尿量及肺部听诊;④有早期心力衰竭表现时,应取半卧位,高浓度面罩吸氧,给予快速西地兰 0 . 4mg+25% 葡萄糖 20ml ,缓慢静注。必要时 4 ~ 6 小时重复给药一次;⑤产程开始后即给与抗生素预防感染。
( 2 )第二产程:避免用力屏气加腹压,应行会阴后 - 侧切开术,胎头吸引器或低位产钳助娩,尽量缩短第二产程。
( 3 )第三产程:①胎儿一经娩出,产妇腹部压沙袋;②静脉注射或肌肉注射缩宫素 10 ~ 20 单位,禁用麦角制剂;③产妇出血过多时,要及时输血、补液,但要注意输注速度不能太快。
2 、剖宫产指征和处理:
1 )剖宫产适应症
①过去及孕期曾有心衰史,或心功 Ⅲ ~ Ⅳ 级,应在心衰控制后的适宜时机选择性剖宫产。
②紫绀型先心病。
③胸片有肺淤血者(早期心力衰竭)即使心功 Ⅰ ~ Ⅱ 级也行剖宫产。
④高龄初产。
⑤有产科及其它内科合并症者,臀位胎儿较大者也属次类。
2 )、剖宫产的处理:
① 麻醉:持续硬膜外麻醉、麻醉剂中不应加用肾上腺素,麻醉平面不宜过高。
② 补液:术中及术后要严格限制补液量, 24 小时总入量 <1000ml ,速度 1ml/min 。
③ 术后应用镇痛剂。
④不再继续妊娠者,可同时行绝育手术。
⑤心力衰竭时,先控制心力衰竭再行手术;病情难以控制者,边控制心力衰竭边手 术抢救。
三、产褥期:
1 、严密监测血压、脉搏、呼吸、心率,恶露量。产后 3 日内,特别是产后 24 小时内仍是发生心力衰竭的危险时期。
2 、充分休息,必要时镇静剂,产后 5 ~ 7 天后试起床活动。
3 、哺乳:心功能 Ⅰ ~ Ⅱ 级,此次妊娠、分娩经过良好,可允许哺乳,其余均回奶。
4 、积极预防产后出血、感染和血栓栓塞。
5 、计划生育:再次妊娠心力衰竭致死风险较大,产后应避免再孕;不同意绝育术手术者,需严格避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