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糖尿病的诊断和治疗

2008-09-30 22:50 发布

妊娠合并 糖尿病 包括妊娠前已有糖尿病和妊娠后才发生或首次发现的糖尿病。后者又称妊娠期糖尿病糖尿病 (gestational diabetes mellitus , GDM) 。糖尿病孕妇中 80 %以上为 GDM ,糖尿病合并妊娠者不足 20 %。 GDM 发生率世界各国报道为 1 %~ 14 %。 GDM 患者多数于产后糖代谢异常能恢复正常,但将来患糖尿病的机会增加。糖尿病孕妇的临床经过复杂,对母儿均有较大危害。必须引起重视。 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妇产科王永红
    在妊娠早中期,孕妇血浆葡萄糖随妊娠进展而降低,空腹血糖约降低 10 %。到妊娠中晚期,孕妇体内抗胰岛素样物质增加,使孕妇对胰岛素的敏感性随孕周增加而降低。对于胰岛素分泌受限的孕妇,妊娠期不能维持这一生理代偿变化而导致血糖升高,使原有糖尿病加重或出现 GDM 。
    [ 妊娠对糖尿病的影响 ]  

1. 妊娠可使隐性糖尿病显性化,使既往无糖尿病的孕妇发生 GDM ,使原有糖尿病患者的病情加重;

2. 孕早期空腹血糖较低,胰岛素用量比非孕期会有所减少。随妊娠进展,抗胰岛素物质增加,胰岛素用量需要不断增加;

3. 分娩过程中体力消耗较大,同时进食量少,若不及时减少胰岛素用量容易发生低血糖;

4. 产后随着胎盘排出体外,胎盘所分泌的抗胰岛素物质迅速消失,胰岛素用量应立即减少,否则易出现低血糖休克;

5. 由于妊娠期糖代谢的复杂变化,应及时调整胰岛素用量,否则可能会出现血糖过低或过高,严重者甚至导致低血糖昏迷及酮症酸中毒。
   [ 糖尿病对妊娠的影响 ]  
    一、 对孕妇的影响
    1. 高血糖可使胚胎发育异常甚至死亡,流产发生率达 15 %~ 30 %。糖尿病妇女宜在血糖控制正常后考虑妊娠。     •
    2. 糖尿病孕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发生率为正常妇女的 3 ~ 5 倍,尤其糖尿病并发 肾脏病 变时,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发生率高达 50 %以上。糖尿病孕妇一旦并发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病情较难控制,对母儿极为不利。
   3. 糖尿病孕妇抵抗力下降,易合并感染,以泌尿系感染最常见。
   4. 羊水过多的发生率较非糖尿病孕妇多 10 倍。其原因可能与胎儿高血糖、高渗性利尿致胎尿排出增多有关。
    5. 因巨大儿发生率明显增高,难产、产道损伤、手术产的几率增高。
    6. 易发生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对母儿危害较大,不仅是孕妇死亡的主要原因,发生在孕早期还有致畸作用,发生在妊娠中晚期易导致胎儿窘迫及胎死宫内。

二、对胎儿的影响

1. 巨大胎儿发生率高达 25 %~ 42 %。

2. 胎儿生长受限发生率为 2l %。见于严重糖尿病伴有血管病变时,如肾脏、视网膜血管病变。
      3. 早产发生率为 10 %~ 25 %。早产的原因有羊水过多、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胎儿窘迫以及其他严重并发症的出现,常需提前终止妊娠。
      4. 胎儿畸形率为 6 %~ 8 %,高于非糖尿病孕妇。
     三、对新生儿的影响
      1. 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发生率增高   高血糖刺激胎儿胰岛素分泌增加,形成高胰岛素血症,使胎儿肺表面活性物质产生及分泌减少,胎儿肺成熟延迟。
      2. 新生儿低血糖。新生儿脱离母体高血糖环境后,高胰岛素血症仍存在,若不及时补充糖,易发生低血糖,严重时危及新生儿生命。
    [ 诊断 ]  

原有糖尿病患者,一般于妊娠前糖尿病已经确诊或有典型的糖尿病三多一少症状,孕期容易确诊。但 GDM 孕妇常无明显症状,空腹血糖有时可能正常,容易造成漏诊、延误治疗。诊断的要点如下:
    1 .病史及临床表现      GDM 的高危因素如下:

1 )有糖尿病家族史 ;

2 )孕期尿糖多次检测为阳性

3 )年龄 >30 岁、孕妇体重 > 90kg ;

4 )复发性外阴阴道假缘酵母菌病 ;

5 )反复自然流产、死胎或分娩足月 RDS 儿史、分娩巨大儿、畸形儿史 ;

6 )本次妊娠胎儿偏大或羊水过多者。
      2 .实验室检查
      1) 血糖测定:两次或两次以上空腹血糖≥ 5.8mmol / L 者,可诊断为糖尿病。
    2) 糖筛查试验:目前多数学者建议在妊娠 24 ~ 28 周进行 GDM 筛查。

方法:葡萄糖粉 50g , 溶于 200ml 水中, 5 分钟内服完,其后 1 小时测血糖值≥ 7 . 8mmol / L ,为糖筛查异常。如果: ① 50g 葡萄糖筛查≥ 11 . 2mmol / L 的孕妇,为 GDM 的可能性极大。 ② 对糖筛查异常的孕妇检查空腹血糖异常可诊断为糖尿病; ③ 空腹血糖正常者再进一步行葡萄糖耐量试验 (oral glucose tolerance test , OGTT) 。
    3)OGTT :我国多采用 75g 糖耐量试验。指空腹 12 小时后,口服葡萄糖 75g ,其诊断标准: ① 空腹 5 . 6mmol / L , 1 小时 10 . 3mmol / L , 2 小时 8 . 6mmol / L , 3 小时 6 . 7mmol / L , ② 其中有 2 项或 2 项以上达到或超过正常值,可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 ③ 仅 1 项高于正常值,诊断为糖耐量异常。
    [ 妊娠合并糖尿病的分期 ]  

依据患者发生糖尿病的年龄、病程以及是否存在血管并发症等进行分期( White 分类法),有助于判断病情的严重程度及预后:
    A 级:妊娠期出现或发现的糖尿病。

A 1 级:经饮食控制,空腹血糖< 5.8mmol / L ,餐后 2 小时血糖< 6 . 7mmol / L 。

A 2 级:经饮食控制,空腹血糖≥ 5.8mmol / L ,餐后 2 小时血糖≥ 6 . 7mmol / L 。
B 级:显性糖尿病, 20 岁以后发病,病程< 10 年。

C 级:发病年龄在 10 ~ 19 岁,或病程达 10 ~ 19 年。

D 级: 10 岁以前发病,或病程≥ 20 年,或合并单纯性视网膜病。
F 级:糖尿病性 肾病 。
R 级:眼底有增生性视网膜病变或玻璃体出血。
H 级: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T 级:有肾移植史。

[ 处理 ]
     (一)糖尿病患者可否妊娠的指标
    1. 糖尿病妇女于妊娠前即应确定糖尿病的严重程度。 D 、 F 、 R 级糖尿病一旦妊娠,对母儿危险均较大,应避孕,不宜妊娠。若已妊娠应尽早终止。
    2. 器质性病变较轻、血糖控制良好者,可在积极治疗、密切监护下继续妊娠。
    3. 从孕期开始,在内科医师协助下严格控制血糖值。确保受孕前、妊娠期及分娩期血糖在正常范围。
    (二)糖代谢异常孕妇的管理
    1. 妊娠期血糖控制满意标准:

① 孕妇无明显饥饿感;

② 维持空腹血糖在 3.3mmol / L ~ 5.6mmol / L ;

③餐前 30 分钟: 3.3mmol / L ~ 5.8mmol / L ;餐后 2 小时: 4.4mmol / L ~ 6.7mmol / L ;夜间: 4.4mmol / L ~ 6.7mmol / L 。

2. 饮食疗法:糖尿病患者于妊娠期饮食控制十分重要。部分妊娠期糖尿病孕妇仅需饮食控制即可维持糖在正常范围。目标:

① 保证母亲和胎儿必须营养;

② 维持正常血糖水平;

③ 预防酮症;

④ 保持正常的体重增加。

⑤ 孕早期糖尿病孕妇需要热卡与孕前相同。孕中期以后,每周热量增加 3 %~ 8% 。其中,碳水化合物占 40 %~ 50 %,蛋白质 20 %~ 30 %。脂肪 30 %~ 40 %。

⑥ 控制餐后 1 小时血糖值在 8mmol/L 以下。此外每日补充钙剂叶酸 5mg ,铁剂 15mg 。
    3. 药物治疗:磺脲类及双胍类降糖药均能通过胎盘,干扰胎儿代谢,有导致胎儿死亡或畸形的危险。因此孕妇不宜口服降糖药物治疗。

1 )对饮食治疗不能控制的糖尿病,胰岛素是主要的治疗药物。

2 )根据胰岛素作用特点,分胰岛素、低精蛋白胰岛素和精蛋白锌胰岛素。

3 )急需控制血糖、纠正代谢紊乱及纠正酮症时用胰岛素,方法是皮下注射。胰岛素用量个体差异较大,尚无统一标准可供参考。用药原则如下:

( 1 )一般从小剂量开始,并根据病情、孕期进展及血糖值加以调整。力求控制血糖在正常水平。

( 2 )孕早期应用胰岛素要根据血糖监测情况及时减少胰岛素用量。随孕周增加,体内抗胰岛素物质产生增多,胰岛素用量应不断增加,可比非孕期增加 50 %~ 100 %甚至更高。

( 3 )胰岛素用量高峰时期在孕 32 — 36 周,此后部分患者于孕晚期胰岛素用量减少。特别是在夜间。

( 4 )产褥期随着胎盘排出,体内抗胰岛素物质急骤减少.胰岛素所需量明显下降。胰岛素用量应减少至分娩前的 1 / 3 ~ 1 / 2 ,并根据产后空腹血糖值调整用量。

( 5 )多在产后 1 ~ 2 周胰岛素用量逐渐恢复至孕前水平。
    4. 妊娠期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的处理  

1 )在监测血气、血糖、电解质并给予相应治疗的同时,主张应用小剂量正规胰岛素 0.1U / (Kg • h) 静滴。

2 )每 1 ~ 2 小时监测血糖一次。

3 )血糖> 13 . 9mmol / L ,应将胰岛素加入生理盐水静滴,血糖≤ 13 . 9mmol / L 后。开始用胰岛素加入 5 %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静滴,酮体转阴后可改为皮下注射。
     5. 孕期母儿监护   妊娠早期妊娠反应可能给血糖控制带来困难,应密切监测血糖变化,及时调整胰岛素用量以防发生低血糖。

1 )每周检查一次至妊娠第 10 周。妊娠中期应每 2 周检查一次,一般妊娠 20 周时胰岛素的需要量开始增加,需及时进行调整。

2 )此期应用 B 型超声检查胎儿发育情况、是否有胎儿畸形。

3 )每月测定肾功能及糖化血红蛋白含量,同时进行眼底检查。

4 )妊娠 32 周以后应每周检查一次。注意血压、水肿、尿蛋白情况。

5 )注意对胎儿发育、胎儿成熟度、胎儿胎盘功能等监测。必要时及早住院。

6 )对有可能提前终止妊娠者应评价胎肺成熟度。
     6. 终止妊娠的时间   原则应在加强母儿监护、控制血糖的同时,尽量推迟终止妊娠的时机。

1 )若血糖控制良好,孕晚期无合并症,胎儿宫内状态良好,应等待至近预产期 (38 ~ 39 周)终止妊娠。

2 )若血糖控制不满意,伴有血管病变、合并重度子痫前期、严重感染、胎儿生长受限、胎儿窘迫,均应及早抽取羊水,了解胎肺成熟情况并注入地塞米松促进胎儿肺成熟,胎肺成熟后应立即终止妊娠。

3 )糖尿病孕妇经静脉应用地塞米松促胎肺成熟可使血糖明显升高,应注意调整胰岛素用量。
     7. 分娩方式  

1 )剖宫产   妊娠合并糖尿病本身不是剖宫产指征,有巨大胎儿、胎盘功能不良、胎位异常或其他产科指征者,应行剖宫产。糖尿病并发血管病变者,多需提前终止妊娠,并常选择剖宫产。
    2 )阴道分娩   ① 阴道分娩过程中,应随时监测血糖、尿糖和尿酮体,使血糖不低于 5.6mmol / L(100mg/dl) 以防发生低血糖; ② 也可按每 4g 糖加 1U 胰岛素比例给予补液。 ③ 产程中应密切监测宫缩、胎心变化,避免产程延长; ④ 应在 12 小时内结束分娩,产程> 16 小时易发生酮症酸中毒。
     8. 新生儿处理  

1 )新生儿出生时应取脐血检测血糖。

2 )无论体重大小均按早产儿处理。

3 )注意保温,吸氧,提早喂糖水,早开奶。

4 )新生儿娩出后 30 分钟开始定时滴服 25 %葡萄糖液。

5 )注意防止低血糖、低血钙、高胆红素血症及 RDS 发生。

6 )多数新生儿在生后 6 小时内血糖恢复正常值。足月新生儿血糖< 2.22mmol / L 可诊断为新生儿低血糖。

7 )接受胰岛素治疗的母亲,哺乳不会对胎儿产生不利影响。
     9. 产后处理  

1 )分娩后由于胎盘排出,抗胰岛素的激素迅速下降,故产后 24 小时内的胰岛素用量应减至原用量的一半, 48 小时减少至原用量的 1 / 3 ,有的患者甚至完全不需要用胰岛素治疗。

2 ) GDM 患者孕期空腹血糖明显异常者,产后应尽早复查空腹血糖,血糖值仍异常者,应诊断为糖尿病合并妊娠;

3 )空腹血糖正常的 GDM 患者,应于产后 6 周~ 12 周行 OGTT 检查,若异常则可能是产前漏诊的糖尿病,正常者也要每三年检查一次血糖。

4 )如再次妊娠, 60 %~ 70% 的患者再次发生 GD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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